黃國昌書面補充「反質詢定義」 舉5綠委當例子:盼大法官秉公做出決斷

黃國昌書面補充「反質詢定義」 舉5綠委當例子:盼大法官秉公做出決斷


憲法法庭10日召開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的準備程序庭,大法官尤伯祥要求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以書面補充「反質詢」定義。對此,黃國昌昨(15)日表示已經提出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盼能回應大法官疑問,同時也希望大法官能秉公做出決斷。據補充答辯書表示,反質詢定義為「行政院長及部會首長不答復立委質詢,反而對立委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無關的問題。」

 

大法官尤伯祥日前在準備程序庭中詢問,黃國昌的答辯書主張「質詢並未違反明確性原則,所以反質詢也不會違反明確性原則。」認為這樣的陳述在他看起來是「以問答問」,便詢問黃國昌反質詢的定義,但因黃國昌發言時間略長被審判長提醒,並未回答,尤伯祥要求以書面答覆。

 

黃國昌昨晚在臉書發文表示,他已依大法官諭示,提出關於暫時處分的補充答辯書,希望回應大法官的疑問,同時也重述他們對憲法法庭程序的疑慮與疑義。「作為機關代表人,我已盡力依要求提出書狀補充陳述,希望大法官能秉公決斷。」

 

黃國昌說,許多人關心「反質詢」的定義,其實在前一次狀紙他已經闡明,然而,既然大法官希望補陳書狀,作為機關代表人,他也負責任地再提出。

 

反質詢定義:官員不答問題,反逕對立委質疑、責難、詰問

 

據黃國昌所提的補充答辯書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反質詢」規範內涵,可藉由文義解釋、體系解釋與目的解釋探求得知,並可由專業知識或社會通念予以認定判斷,個案事實是否屬反質詢行為,可被受規範者(即為被質詢人之政府官員)所預見,並可由司法審查認定判斷,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補充答辯書也提到,反質詢既是聯結於質詢的答復,與質詢是相對立的概念;反質詢的規範意涵即為「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復,反逕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無關之問題」,文義並非不明確,未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

 

補充答辯書表示,「不得反質詢」的立法目的,即在確保備詢的行政官員恪遵答復義務,避免以反質詢的不當方式迴避回答質詢問題,以完善發揮質詢制度監督政府施政的功能。

 

黃國昌在補充答辯書中,列舉前民進黨立委羅致政、何志偉、林佳龍、管碧玲,以及民進黨立委林淑芬等人要求行政官員不得反質詢的例子,認為無從對反質詢的各種具體行為樣態鉅細靡遺規定,而不掛萬漏一。

 

黃國昌在補充答辯書中也說,事實上,質詢答覆不得反質詢,本就屬於立法院議事運作上,長年來為所有不分黨籍、立場的參與者(包含受質詢的行政官員、立法委員以及主持會議的主席)所知悉的基本原則,其意義自非難以理解或受規範者所不能預見。

 

 

(圖片來源: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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