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入刑法」三讀!公務員虛偽陳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

「藐視國會罪入刑法」三讀!公務員虛偽陳述最高處1年有期徒刑


立法院會昨(28)日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修正後,晚上接續審藍委擬具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在深夜近11時,由院長韓國瑜敲槌宣布照國民黨與民眾黨團共同提出的再修正動議通過。據三讀通過條文,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虛偽陳述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會昨日續審在野所擬具的國會改革相關法案,由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主導修正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下午3時半全案通過二讀程序,並約莫在下午5時,由韓國瑜敲槌宣布三讀通過,經國民黨、民進黨提出復議,確定全案照二讀條文通過。

 

經過逾60名朝野立委於立法程序完成後發言完畢,韓國瑜晚間9時許宣布續審國民黨團擬具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儘管民進黨團仍逐條杯葛,但在藍白挾著席次優勢下,韓國瑜仍在深夜11時前敲槌宣布,涉及1章名、1條的《刑法》修正條文,照藍白共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依照三讀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也增訂第141條之1條文,明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依據《憲法》第72條規定,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將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10天內公布;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而如經全體立法委員2分之1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圖片來源:中央社提供;立法院會28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藐視國會罪,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高舉火鶴花慶祝,前排民進黨立委則群起振臂喊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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