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不滿被叫「淫魔」怒告周刊!北檢打臉: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

李宗瑞不滿被叫「淫魔」怒告周刊!北檢打臉: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


富少李宗瑞因性侵、拍多名女子,因此被依《妨害性自主罪》等多項罪名判刑29年10月定讞,目前仍在服刑中。而日前《鏡週刊》報導另名蘇姓超跑富二代也涉嫌性侵,還拿李宗瑞與其比較,並在內文中提及李宗瑞以前「下藥迷姦」、「淫魔」等語,因而被李宗瑞提告公然侮辱。

 

《鏡週刊》社長裴偉、總編輯宋筱玲及記者等5人被李宗瑞指控,於報導中故意提及當年涉案情節,以酒中摻安眠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富少淫魔」、「姊妹花遭李迷姦」等語,是在誹謗以及公然侮辱他。李宗瑞認為自己已經入監服刑多年、付出慘痛代價,仍在獄中也不可能再犯,因此提告《鏡週刊》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

 

但經檢察官調查後,結果為「可受公評之事、不起訴」檢察官指出,雖當時鑑定單位無法從李宗瑞偷拍的錄影、錄音檔判斷受害女子是否遭到下藥,但判決中都有提及受害女子皆有「陷入昏迷或意識不清」等情況,因此媒體撰稿時寫下「下藥迷姦」時並不具有真實惡意。

 

此外,媒體使用「淫魔」一詞雖然會造成李宗瑞不快,但「一個人的名譽是否值得法律加以保護,應取決於此人過去的行為」綜合以上種種,最後檢察官黃士元以罪嫌不足等理由,處分不起訴被李宗瑞控告的5人。

 

(封面示意圖出處:Photo by Maria Teneva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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