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關好關滿!「淫魔」李宗瑞異議 稱「生命有限」遭駁

不滿關好關滿!「淫魔」李宗瑞異議 稱「生命有限」遭駁


李宗瑞過往因性侵、偷拍,遭判共65年7個月刑期,並應執行29年10月定讞,入獄至今已超過10年。日前他不滿執行刑太長,具狀向法院稱自己「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並請求減少刑度,最終遭最高法院駁回。

 

李宗瑞2009年起犯案,多次在夜店中下藥迷昏女子,帶回自宅性侵、偷拍。直到2012年7月,一對姊妹向檢方提出告訴,才讓全案爆發。李宗瑞後續還因逃亡遭通緝,2012年8月底才至台北地方檢察署,並遭羈押、執行至今。

 

經最高法院陸續判決定讞後,李宗瑞總計不可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加總共判65年7個月,最後裁定需執行有期徒刑29年10個月。我國有期徒刑最高可判30年,因此李宗瑞刑度幾乎達有期徒刑上限,當時李為此提出抗告聲明異議,但2018年8月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李宗瑞自2012年入獄至今已過10年,針對29年10個月的裁定,他再度提出抗告聲明異議。李宗瑞稱,29年10個月的刑度遠高於其他各項犯罪的刑度,不管是法定刑較重的殺人、販毒,或法定刑較輕的詐欺、竊盜,甚至是犯罪多達數十次、上百次的詐騙集團,也未定過這麼高的執行刑。

 

李宗瑞還稱自己「生命有限,原裁定實有過苛」,並表示自己入監執行逾十年,對於昔日犯下罪刑深刻悔悟,希望能加倍彌補被害人及社會公益」。

 

另,李宗瑞又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有所不當,請求最高法院撤銷高院定應執行29年10個月的裁定。對此,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李宗瑞當年已提出抗告聲明異議,最終遭駁回確定,具實質確定力,若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法定程序撤銷、變更,本案不得再行爭執,也不能任意聲請重新更定執行刑,否則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李宗瑞稱檢方指揮執行不當,最高法院回應,李並未明確指出哪個部分不當,因此最高法院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最終最高法院駁回李宗瑞抗告。

 

首圖為示意圖。擷取自Volkan Olmez Unsplash。為符欄位經本報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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