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論/律團主張「法官沒有殺人的權力」 法務部:日韓都執行死刑

死刑辯論/律團主張「法官沒有殺人的權力」 法務部:日韓都執行死刑


由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今(23)日上午10時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其中37名死囚的律師團指出,死刑的量刑不理性,違反憲法仰賴的司法理性,並稱「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下令或動手實際結束他人的生命,請大法官直接宣告死刑違憲」;法務部則指出,死刑並未違憲,包含日本、韓國也都執行死刑。結果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做出判決。

 

本次憲法法庭由37名死刑定讞的死囚提出聲請,包含高齡70歲的最老死囚王信福、唯一女死囚林于如、同案被告徐志強無罪確定的黃春棋與陳憶隆,以及羈押最久的邱和順等人。

 

本次辯論的題綱有二,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分別由聲請人、相對機關、專家學者,以及法庭之友等人,順序辯論。

 

首先死囚律師團先陳述聲請理由,律師李宣毅指出,死刑的存在讓國家怠惰,疏忽犯罪成因的追尋定讞後被害人的照料有所疏忽,沒有人可以代表被害者,並提到1996年高中暑假,把他一手帶大的阿嬤因街頭搶案而命喪街頭,當時他有強大意圖想殺了犯罪行為人,想要復仇。但學習法律後,他漸漸意識到想要追殺的不是那個被告,而是犯罪成因,唯有如此,才能阻止悲劇再度發生。

 

律師李念祖也指出,死刑實際上嚇阻犯罪的效果不大,另外死刑判決中最常使用一句話「求其生而不可得」,意思就是「非殺不可」,但也是結論,沒有理由,這是社會防衛。受刑人完全置於公權力控制之下,長期監禁足以防衛社會,剝奪生命不是正當理由。任何人都沒有資格下令或動手實際結束他人的生命,將生而平等的活人變成屍體,一個人不會因為是法官就高人一等,有資格下令或動手殺人。

 

李念祖表示,今天的刑法不是依禮教而設,討論死刑違憲不該受到不倫的指責,請憲法法庭揚棄不合時宜的釋字第476號解釋,否定報應性。

 

律師李劍非也指出,多年來所謂的多數反對廢死是過於簡單的說法,因為這種民調都是在問不存在的假問題,「人民接受無條件的廢死嗎?」但在憲法上要問的是是否存在替代死刑的措施。國家發展委員會的民調中,如果改採終身監禁不得假釋,有51%贊成;法務部也曾表示若有配套措施,人民的反對廢死意見降低。李劍非說,死刑剝奪生命權、人性尊嚴,這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問題,請大法官直接宣告死刑違憲,終結以暴制暴。

 

法務部檢察司長指日本及韓國也判決死刑合憲(圖擷取自司法院Youtube頻道)

 

法務部檢察司長:日本及韓國也判決死刑合憲

 

接著由相對人法務部陳述,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進行論述,他指出,我國大法官曾經3度針對死刑做出大法官解釋,三度均宣告合憲;雖說死刑確實攸關憲法基本權中的生命權保障問題,但生命權受憲法保障但並非絕對,死刑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死刑不當然構成酷刑,罪責原則。

 

郭永發說,死刑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要看個案,刑法的死刑可以用兩公約來補充,就是限於情節最嚴重,及日本「永山基準」情節最重大,死刑可以被接受,死刑例外適用原則;我國的死囚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及憲法訴訟救濟,且沒有次數限制,訴訟期間也不能執行死刑,死刑已有特別程序保障,並無違憲。

 

郭永發也以日本、韓國為例,日本的最高法院裁判所曾於1983年判決死刑合憲,南韓憲法法庭也曾於2010年判決死刑合憲,二國均認為死刑並未違反比例原則,若是極端、殘酷的犯罪,確實可以透過死刑的憲法審查。

 

(圖片來源: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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