剷除路障、重修高低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

剷除路障、重修高低差!《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今(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未來中央、地方皆須訂「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以落實交通工程改善,且每4年應檢討計畫,地方若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需期限內拆除,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

 

立法院今早院會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為本屆第一個三讀的法案。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本次通過的條文指出,地方主管機關應訂人行道建設計畫,分年分期列出,報請中央核定再優先實施改善,且至少4年需檢討一次。

 

條文另提到,需訂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劃,包含增設、拓寬或改善人行道,人行道障礙排除及實施行人友善區等。條文明定,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

 

若地方主管機關發現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需以書面通知該管理機關及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在規定期限完成改善,如遷移或拆除,期限最多訂為3個月。若未在期限內處理,將按次處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立委洪申翰補充,修法過程中,有強化考核管理機制,確保落實工程改善,且計畫執行與改善的過程中,也應納入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的第一線參與,內政部則須針對機車、花盆等非固定障礙物,在條例生效後訂施行細則,如要求地方政府指定專責機關,或跨局處分工。

 

首圖由本報合成,中央社提供(記者王騰毅攝)。為符欄位經本報裁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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