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砲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公共場所開槍關7年以上

槍砲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公共場所開槍關7年以上


又一項重要法案三讀通過!近幾年台灣槍擊案層出不窮,為遏阻類似行為,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未來若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將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非制式槍砲則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開槍後攜械自首也將從「必減刑」改為「得減刑」,讓犯罪行為人難以再透過事前規劃來逃脫刑責。

 

近年陸續傳出查獲新型改造槍砲、造成社會議論的槍擊案件,為加強溯源管理、遏阻持槍於公眾場所開槍的行為,立法院會18日三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分別針對持制式槍砲、非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開槍涉及的刑責規範,也增訂未經許可販賣、製造、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刑法。

 

新增規定指出,持制式槍砲於公眾出入場所開槍射擊,或公眾出入場所射擊者,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若持的是非制式槍砲則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惟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非營利自用獵捕野生動物者,不在此限。

 

另一方面,條文也增訂若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700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公告查禁的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則處100萬元以上10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併令其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在溯源管理上,為防止經許可製造的槍砲、彈藥及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外流,三讀條文也增訂警察機關得派員進入相關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

 

至於過去曾引起討論、開槍後攜械自首尋求減免刑責的「自首條款」,為避免再度發生,三讀條文也將現行自白、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法官依個案情節衡酌,避免犯罪行為人再透過事前規劃來減免刑責。

 

(首圖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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