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 法院裁定北監應設置投票所

受刑人聲請獄中投票 法院裁定北監應設置投票所


明年1月13日就要進行的總統和立委大選,有林姓受刑人不滿總統大選時仍在監服刑,投票權被剝奪,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昨日裁定要求桃園市選委會應於訴訟確定前,在監所設置投票所給林男投票,成為全國首件監獄受刑人投票的案例。



林姓受刑人戶籍在2019年時遷入台北監獄,但明年大選投票時仍在服刑,因此委由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中選會、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明年選舉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



中選會和桃園市選委會今年3月回覆林男表示,若受刑人將戶籍轉至監所,就要在監所所在地區投票,但需要讓監所戒護收容人外出前往投票所投票,涉及法務部權責;但若是在監所設置投票所,屬於特設投票所,為不在籍投票,因要明文制定規範、避免爭議。



林男認為明年投票日還是難以行使投票權,所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布新聞稿表示,林姓受刑人年滿20歲,戶籍遷入已滿4年,加上於國內居住6個月以上,林姓男子是選舉人沒有問題,北高行也表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的國民,選舉的公民權仍受憲法保障,與其他國民一樣。



雖然桃園選委會雖稱受刑人可依外出規定申請出來投票,但北高行表示依監獄行刑法規定,受刑人外出是為強化就業技能,與行使投票權無關,即便受刑人不符合外出要件仍享有投票權,國家應用其他方式保障投票權。



北高行認為林男的勝訴可能性不低,距離明年選舉剩下3個月,林男若無法行使投票權形同受到剝奪,屬於重大損害,有急迫危險,若等本案訴訟確定,選舉可能已結束,因此裁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應暫先准予於台北監獄內設置投票所或其他適當方法,供林男行使投票權。可抗告。



(圖片來源:Element5 Digital on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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