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鵝日報 | 3縣市議會20年前就禁反質詢!律師提這3國規定:並非我國會獨創
2024/11/21 星期四

3縣市議會20年前就禁反質詢!律師提這3國規定:並非我國會獨創

2024-08-06 07: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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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行政院訴訟代理人指出,反質詢定義欠缺明確性;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回應,早在20多年前,台北市議會就有禁止反質詢的規定,用了20多年的用語,若還有人不明確,那可能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立法院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後,總統於6月24日公布、條文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日進行言詞辯論,在聲請人、立法院陳述辯論要旨及4名專家學者陳述意見後,由當事人回應及補充陳述。

 

聲請人論述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相關反質詢規範,聲請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李荃和回顧6月份國民黨立委徐巧芯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的內容,當時徐巧芯詢問卓榮泰較喜歡喝咖啡還是茶,若卓榮泰試圖釐清這個問題的真意,恐怕就構成反質詢的定義。

 

他指出,點出問題的錯誤、邏輯瑕疵或試圖釐清問題,是政策溝通的重要過程,所以這條法律不僅欠缺明確性、違反比例原則,且有違憲疑慮。

 

聲請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賴秉詳質疑,立法院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在書狀中捍衛質詢、調查權及罰鍰處罰的必要,但吳宗憲忽略了憲法賦予立法院制衡行政院的諸多手段,包含預算調查權、不信任案等監督手段。

 

賴秉詳進一步詢問,若部會首長在被質詢時發現立委講錯,以確認提問代替回答是否構成反質詢,或在質詢過程認為立委有錯誤理解,試圖說明或辯論是否違法。

 

立法院論述

 

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葉慶元回應,質詢權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也是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明文的規定,憲法第67條也說立法院得設委員會,各種委員會能邀請官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到會備詢。

 

葉慶元指出,聲請人主張反質詢定義不明確,但實際上我國法制,台北市議會早在20多年前,民國90年的時候就有禁止反質詢的規定,台中市議會、台南市議會也都有相關的規定,可見反質詢已經是我國法制上已經使用了20多年的用語,「若還有人覺得不明確,可能是自己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表示,所謂的質詢就是「質疑跟詢問」,反質詢就是被質詢者跳脫了被質疑、被詢問的地位,然後對質詢者詰問、質疑、攻訐或提出無關之答覆。就向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被質詢時喊「在那叫什麼?」、「你媽媽質詢都沒像你這樣!」大家覺得這是行政官員對立法委員代表人民去質詢時適當的回覆嗎?

 

禁止反質詢非我國會獨創 罰鍰後仍能由法院判決定奪

 

葉慶元續指,澳洲、紐西蘭、加拿大等國皆訂有禁止反質詢規定,質詢答覆不得包含諷刺性表達、貶低、冒犯的言論,並會處以罰款甚至有期徒刑,且若要因反質詢裁處,須由主席或委員提議、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決議才能開罰,程序嚴謹也可行政救濟,行政特權不會受侵害

 

至於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否有不明確?葉慶元說明,其實法律的規定很清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在憲法釋字432號就有說,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預見就不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就像憲法法庭112憲11號判決中提到,刑法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其他非法之方法可以透過詐術為例示理解。而本案也是一樣,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可以透過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等來做例示理解,所以沒有違法明確性問題。

 

到底有無課與被質詢者出席的義務?葉慶元表示,憲法67條本來就有規定其義務,官員如果可以不到場的話,難道要對空氣行使質詢權嗎?人民選出的代議士如何去監督政府?

 

最後,葉慶元說,質詢是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的權利,若官員能拒絕出席、拒絕答覆、辱罵立委,那質詢權就形同具文,行政院難道還對立法院負責嗎?

 

(圖片來源: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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