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二讀通過藐視國會罪 違者最高罰20萬 官員虛偽陳述可追究刑責

立法院二讀通過藐視國會罪 違者最高罰20萬 官員虛偽陳述可追究刑責


立法院今(21)續戰審查國會改革法案,在藍、白兩黨人數優勢下,經由舉手表決後通過二讀「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案,規範「不得反質詢」,且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違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虛偽陳述將有刑事責任。



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二讀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二讀條文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受罰鍰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違反「反質詢」等規定的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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