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鵝日報 | 無羈押必要性!鄭文燦涉「華亞科土地開發貪污」關48天2800萬交保
2024/08/28 星期三

無羈押必要性!鄭文燦涉「華亞科土地開發貪污」關48天2800萬交保

2024-08-28 11: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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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案,桃園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桃園地方法院27日晚間開移審庭審理,28日凌晨1時許裁定鄭文燦以新台幣2800萬元交保。(中央社提供)

前海基會董事長、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500萬元,桃園地檢署昨天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具體求刑12年。桃園地方法院漏夜開羈押庭,認定鄭有逃亡之虞,但審酌案情等情形無羈押必要,今(28)日凌晨裁定2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接觸同案者。

鄭文燦涉華亞科技園區土地開發貪污案,歷經2度交保,7月11日被裁定收押禁見,截至昨天總計收押47天。桃園地檢署昨天偵結,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鄭文燦、楊兆麟、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廖家興等11名被告,並考量鄭文燦否認犯行、賄款金額高達500萬元,建請法院重判有期徒刑12年。

全案起訴後移審桃園地方法院,11人中包括鄭文燦在內有5人收押中,桃院昨天晚間9時30分開移審庭審理,今天凌晨約1時30分裁定鄭文燦以2800萬元交保。鄭文燦的律師在凌晨2時41分許將現金帶至桃園地院,歷時許久的點鈔後,鄭文燦在凌晨5時許步出桃園地院,面容疲憊不發一語。

合議庭認為,鄭文燦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及被告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鄭文燦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的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但合議庭也審酌,此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提起公訴,且被告鄭文燦先前已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加上同案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等人均於同一時間已經司法機關通知到案,隨後遭法院裁定收押禁見已一段期日,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

桃院認為,雖然鄭文燦與共犯間陳述有歧異,但卷內有客觀的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檢察官起訴內容已經清楚指出鄭文燦涉犯罪嫌的範圍,且提出相當證據足以佐證,後續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證詞若有翻異,屬證據證明力判斷問題。

合議庭綜合考量鄭文燦涉案情節、逃亡可能性、此案侵害法益程度,及被告家庭經濟狀況等,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限制等情,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鄭文燦以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住處,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拘束力,可作為羈押替代手段,而無羈押必要性

其餘包括台塑企業總管理處前執行副總經理侯水文以205萬元交保,林口工五重劃區建廠管理委員會前主任委員廖俊松以110萬元交保,廖俊松兒子廖家興以60萬元交保,另一名兒子廖力廷以25萬元交保,皆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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