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鵝日報 | 沈伯洋提打詐專法2疑點「明顯量刑失衡」 網質疑:護航犯罪集團?
2024/11/24 星期日

沈伯洋提打詐專法2疑點「明顯量刑失衡」 網質疑:護航犯罪集團?

2024-06-06 07: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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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懲詐欺犯,行政院日前推出打詐四法,不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表示,支持政府打詐,但認為刑度太短,恐不符人民與被害者期待。而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昨(5)日質詢時則說,國內的詐騙集團比較是組合式的犯罪,不符合3人以上組織犯罪標準的立法精神,認為因為這樣要加重詐欺罪刑理由不夠充分,若按照新法符合某些樣態還要再次加重1/2,等於是連續加重了2次刑責,明顯量刑失衡。也引發網友批,「詐騙刑度過低是全民共識,台灣詐騙已經夠猖狂,還站在犯罪集團那方」。

 

行政院推出打詐四法,包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洗錢防制法》2修正草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起處理俗稱打詐專法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最終歷經近6小時完成初審,部分條文因對調整刑責無共識,因此保留黨團協商。在進行逐條審查前,上午先進行馬拉松式朝野立委質詢。

 

針對打詐專法一事,沈伯洋質詢時指出,加重詐欺刑責,單是重刑化真能嚇阻詐騙橫行?因為《刑法》第339之4條本身就是一個加重詐欺,而打詐專法為3人以上加上利用境外機房詐騙,又加重1/2,等於是加重2次1/2,第一個疑點是,法定刑上面連續加重2次1/2,到底合不合宜?

 

第二個疑點,沈伯洋指出,「3人以上」這件事,如強盜在竊盜時,很多時候會有3人以上,是因為它有一定的身體危險性,所以在「加重詐欺」一開始就設計3人以上,本來就應該打個問號,這一次的打詐專法,又把3人以上跟機房加起來,看起來好像要對應「組織刑」犯罪,但根據研究,目前中國大陸的詐騙,「組織型」的很多,台灣則是「組合型」較多。

 

沈伯洋續指,「組合型」就是一年可能就會解散的詐騙集團,若跟上述3人以上本來要加重的理由,確實不太合,是否要考慮連續加重2次1/2的問題,以及背後理由到底充不充分?司法院刑事廳副廳長陳信旗表示,司法院認為並無連續加重,他其實就是刑分特別的規定;另339之4本身也是刑分的獨立規定,並不是說加重其刑規定

 

此外,沈伯洋也提到關於假釋問題,若自首可有減刑規定,但因為用了三振法案,對於到底該假釋還是不該假釋,重點在於監獄表現,跟他到底犯了幾次詐欺罪是兩件事;另外,雖然設計減刑規定,但到了第3次,他一定不會想來講(自首),因為他會落入假釋中的三振法案,顯然利用強制治療的三振法案精神,不符合打詐這件事情。

 

陳信旗回應,畢竟假釋部分是參考美國的三振法案法制,法制妥不妥當、是不適合各有說法,但這次打詐專法考量到一般電信詐欺,的確再犯可能性較高,在此情況下,是不是適合在一般的假釋門檻到的時候就可以假釋,還是如同法務部所提的三振條款規定,的確還有一些斟酌餘地,但也尊重權責機關(檢調)處理。

 

沈伯洋說,再犯可能性跟他在獄中表現等是綜合做判斷,所以我們無法預設立場,這等於你在一開始的時候預設立場他的再犯可能性,然後他在假釋的規定作為改變,這在法理上聽起來是不通的。

 

民進黨立委沈伯洋昨日針對打詐專法一事質詢。(圖擷取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針對沈伯洋一番質詢說明,有PTT網友發文質疑,若按照沈伯洋上述說法,那可能詐騙集團要做的夠久、夠有口碑才能當他是組織犯罪?以及針對假釋問題沈伯洋認為應該主要考量犯人獄中表現,不能預設犯人不會變好,「這麼照顧詐欺犯人權的沈公,民主基金會的董事捨他其誰」。

 

底下網友紛紛留言表示,「可能要釋憲解釋保障詐欺犯人權」、「詐騙在台灣判刑輕到可笑」、「鼓勵詐騙自首?...我還真沒聽過」、「真的硬要站對立面,詐騙刑度過低是全民共識,台灣詐騙已經夠猖狂,還站在犯罪集團那方」、也有網友認為,「刑法是他的專業,講得很好啊」。

 

(圖片來源:中央社提供。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前左)與國防部長顧立雄(前右2)握手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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