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鵝日報 | 用「2兒虐案件」點出刑事司法實務混亂!黃國昌批:刑法286條已被架空
2024/11/22 星期五

用「2兒虐案件」點出刑事司法實務混亂!黃國昌批:刑法286條已被架空

2024-04-17 0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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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重大虐童案件,司法法制委員會今(17)日討論《刑法》相關修法草案,部分立委提案提高刑度,希望強化嚇阻效果。不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詢時表示,如此立意良善的修法,卻可能因為司法實務的運作而根本毫無意義,「令人遺憾的是,司法院與法務部今天的報告卻未作到基本功課,完全不及格!」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及國民黨立委提案有關加重虐童刑責的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等10案,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併案審查,邀請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黃國昌今日質詢時表示,當社會都在關注法定刑有沒有提高時,真正更該檢討的是實際上面實踐的結果,也就是法院的判刑最後怎麼判,判完以後會關多久?如果在刑事上面法條的刑度不斷提高,但實際上刑事司法政策的實踐上卻不這麼回事,直言「修法只是在打假球、做作樣子,毫無意義!」

 

黃國昌舉例,2015年花蓮曾發生情侶以慘絕人寰的7大酷刑凌虐3歲女童,包括拔指甲、凌虐燒她,結果2017年法院對兒童故意犯傷害罪致死判刑13年6月確定,但僅關6年多,法務部矯正署便於2023年核准假釋,這真的有達到保護兒少的意旨嗎?蔡碧仲坦言,僅關6年多是不夠的,會再做檢討,並承諾一個禮拜內給書面報告。

 

我國在「想像競合」和「法條競合」實務操作混亂

 

黃國昌接著說,成年人餵食兒童毒品致死,不僅構成刑法第286條第3項前段「凌虐兒童致死罪」,也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黃國昌質問,這兩罪屬於「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蔡碧仲及司法院副秘書長黃麟倫皆回應會用想像競合。

 

當黃國昌詢問從一重處斷是依照哪一個罪名處斷?黃麟倫先是愣了一下,並轉頭詢問底下同仁,同仁也不斷翻閱資料,並稱「報告委員我們再確認一下」,讓黃國昌批「刑事廳副廳長、刑事法官都在現場了,這個要很熟啦!」最後相關同仁回應稱「凌虐致死比較重。」黃國昌批,針對兩位的回答完全沒有掌握目前司法審判的混亂,這樣的司法院與法務部的表現,完全不及格。

 

針對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與妨害未滿18歲之人發育致死罪,應如何論處?南投地方法院曾要求高等法院召開座談會來檢討,最後高等法院採取「法條競合」,依第286條第3項前段「凌虐兒童致死罪」處斷。黃國昌並於現場詢問蔡碧仲、黃麟倫是否贊成座談會結論?蔡碧仲稱不同意,黃麟倫則表示,其實是沒有拘束力,個案法官是可以做不同認定。

 

黃國昌續指,針對要修第286條到底有沒有用為什麼是一個大問號?若按照蔡碧仲、黃麟倫上述所表示應用「想像競合」處理,從一重處斷,結果最後我國實務上面的法律,適用的法律會是《刑法》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兒童致死罪」加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條從一重處斷,是否把286條給架空?黃麟倫僅點頭說「委員高見,謝謝」。讓黃痛批,沒有搞清楚實務的混亂,即使再修法也無法解決問題

 

想像競合:被告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條犯罪,侵害多個法益,法官就會選擇一個比較重的罪來判刑處罰被告。

法條競合:被告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多條犯罪,侵害的都是同一個法益,法官就會選擇一個最適合的罪來判刑處罰被告。

 

《刑法》286條已遭架空?黃國昌批:再修法也無法解決問題

 

黃國昌質問,針對《刑法》277條第2項前段「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112條加重其刑2分之1後,法官在量刑的空間在哪裡?黃麟倫表示,加重以後變7年1個月以上、20年以下。

 

黃國昌進一步指出,依照《刑法》規定,若加重其刑2分之1的話,不是依照《刑法》36條規定,加重其刑要同加同減,不應該出現指有加重上限,卻不加重下限的詭異結論,為什麼實務上法官7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其刑2分之1,竟然量刑的時候,是從7年1個月開始,而不是按照立法者的意思。

 

黃國昌續問,加重其刑2分之1最低刑度應該是多少,是否為10年6個月?見黃麟倫回答不出,底下相關同仁趕進上台回應稱,「實務上的見解的確是說只要加重至2分之1的話,只要有加重就可以」。

 

黃國昌聽聞後不滿指出,當初立委修法時加重其刑2分之1,看到《刑法》36條,讓大家以為最低法定刑本來一般的故意傷害致死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兒少法》加重其刑2分之1,最低應該是10年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但法院實際判決卻不是這樣做,「若立法者修了法,法官還是我行我素,按照自己的法律見解來下判決,荒謬到台大法律系教授許恒達都看不下去,更直言,司法院的操作違反67條規定,沒有檢討必要嗎?」

 

黃國昌說,在此情形下,《刑法》286條已遭架空,沒有搞清楚實務的混亂,即使再修法也無法解決問題。當重大兒虐的發生,不僅需要思考法規上如何強化,也應該檢討司法實務的運作,才能真正落實兒少的保護。

 

 

(圖片來源:擷取自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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